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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法区别于其它法的特性

发表时间:2022-4-11

刑法具有区别于其它法律的特有属性:

1、规制内容的特定性。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,而其他法律规定的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。这种特定性,是刑法取得成为特殊法律的重要原因。

2、制裁手段的严厉性。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,如赔偿损失、警告、行政拘留等。刑法规定的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,刑罚是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。

3、法益保护的广泛性。一般部门法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。如民法仅调整和保护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与人身关系。刑法是保护人身的、经济的、财产的、婚姻家庭的、社会秩序等许多方面的法益。可以认为,一般部门法所保护的法益,刑法都予以保护。

4、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。虽然刑法保护的法益范围相当广泛,但其处罚范围具有不完整性。首先,由于刑法是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,所以刑法并未将所有侵犯法益的行为都规定为犯罪,而只是将其中部分严重的侵害法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。其次,即使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,但由于刑事政策等方面的原因,立法者也可能不将其规定为犯罪。最后,成文刑法总是具有局限性,一些严重侵害法益的行为也可能被遗漏。刑法的不完整性,要求司法机关恪守罪刑法定原因。

5、部门法律的补充性。刑法的补充性基本含义是,只有当一般部门不能充分保护某种法益时才由刑法保护;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,才由刑法禁止。国家的许多部门法,需要保护的法益首先由部门法来保护;如果所有的部门法都能充分有效地保护各种法益,刑法就没有存在的余地;反之,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,才需要刑法保护。刑法的强制方法主要是刑罚,而“刑罚如两刃之剑,用之不得其当,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”。所以,应当限制而不能扩张刑罚的适用,使刑罚成为保护法益的最后手段。

6、其他法律的保障性。由于其他法律在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需要刑法保护,刑法的制裁方法又最为严厉,这就使得刑法实际上成为其他法律的保障。换言之,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法益,都依赖于刑法的保护。例如,如果刑法没有规定走私罪,海关法就难以得到实施。再如,如若刑法没有规定拒不执行裁决、裁定罪,其他法律的实施就没有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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